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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本縣原住民師資113學年度取得中高級語言能力認證或通過耆老或具相關專長人力認證暨縣市政府核發之教學支援人員研習合格證書,即可到校擔任族語師資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教務主任

張貼日期: 2024-07-09 08:17:03 點閱: 609 (另開新視窗)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調府教師 劉家甄
電話:04-7265727#14
電子信箱:chiachen168@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二林鎮二林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30249468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本縣原住民師資113學年度取得中高級語言能力認證或通過耆老或具相關專長人力認證暨縣市政府核發之教學支援人員研習合格證書,即可到校擔任族語師資,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10月14日原民教字第1120049514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4月2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0803號函辦理。
二、 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領域專長之教學支援人員,原住民族語文應具備資格為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以前核發之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或103年3月1日以後核發之語言能力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
三、 為復振族語,建立友善學習環境,避免師資斷層且保障學生學習權益,爰依原住民族委員會意見,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認證「中高級」者得擔任國小族語師資。
四、 另原教法第35條規定「各級各類學校為實施原住民族語 言、文化及藝能教學,得遴聘原住民族耆老或具相關專長人士支援教學,並同意通過耆老或具相關專長人力認證之師資113學年度起持續任教未中斷者得依原教法35條持續聘用。

正本: 本縣各國民小學、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縣立高中
副本: 本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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