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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學校校內章則之相關規定訂定程序」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類別:相關法規 張貼者:教務主任

張貼日期: 2024-12-12 13:19:49 點閱: 689 (另開新視窗)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2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調府教師 蔡淑芬
電話:04-7531810
傳真:04-7283264
電子信箱:e630048@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二林鎮二林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3038155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學校校內章則之相關規定訂定程序」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10月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4914A號函及109年5月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35077號函(本府以109年5月20日府教特字第1090157948號函諒達)續辦。
二、 教育部前於上開函文說明四之意旨提及有關旨揭事宜,現補充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第1項或「國民教育法」第19條第1項之各該校務會議審議規定如次:
(一) 查「高級中等教育法」及「國民教育法」分別於110年5月26日及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相關校內章則是否屬校務會議審議事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 次查「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第1項及「國民教育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如次事項: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第1款)、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第2款)、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其他校內重要事項(第3款)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第4款);前開規範為4款法定事由,且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除「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第1項第4款及「國民教育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所稱「其他依法令」為強制學校「應」提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例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30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第4條及「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第11點「等」相關法令,係屬本款所稱「其他依法令」應提校務會議議決外,其餘第1款、第2款及第3款之法定事由,係屬「高級中等教育法」及「國民教育法」賦予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判斷範圍。
(三) 承上,請各校於召開校務會議之前置作業並進行蒐集提案時,學校應依上述說明,審酌各該提案屬性後,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第1項或「國民教育法」第19條第1項各款辦理。

正本: 本縣各國民小學、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縣立高中
副本: 本府教育處各科(本府教育處幼兒教育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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