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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為維護學生之消費權益及赴國外留遊學之安全,請各校依說明段辦理

類別:相關法規 張貼者:教務主任

張貼日期: 2025-03-01 14:23:45 點閱: 417 (另開新視窗)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調府教師 許婷瑜
電話:04-7531881
傳真:7283264
電子信箱:angeleye315@chc.edu.tw

受文者:彰化縣二林鎮二林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4006460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教育部為維護學生之消費權益及赴國外留遊學之安全,請各校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2月18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0013214B號函辦理。
二、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規定,旅行業業務範圍不包括留遊學業務,又依「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4點規定,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包括課程研修及課程活動,其中課程活動應由遊學服務業者委託旅行社辦理,合先敘明。
三、 請貴校辦理校內學生海外留遊學活動,務必尋求合格之留遊學服務業者辦理,以維護學生之消費權益與保障赴國外留遊學之安全,相關規範請依本府113年7月23日府教學字第1130281080號函(諒達)辦理。

正本: 本縣各國民小學、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縣立高中、彰化縣私立文興高級中學、彰化縣私立精誠高級中學、正德學校財團法人彰化縣正德高級中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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