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3條、第17條、第22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502070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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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 2025-07-16 17: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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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調府教師 賴莉婷
電話:04-7265727#17
電子信箱:tinglai93@email.chcg.gov.tw |
附件: |
發布令影本、「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3條、第17條、第22條修正條文(電子檔共2份) (376470000A_1140233116_ATTACH1.pdf、376470000A_1140233116_ATTACH2.odt) |
主旨: |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3條、第17條、第22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502070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請查照。 |
一、 |
依據教育部114年6月1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502070D號函辦理。 |
二、 |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
三、 |
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王小姐,電話:(02)7736-7497。 |
正本: |
本縣各國民小學、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縣立高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