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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貴校於校務會議時邀請學生代表列席案,請查照

類別:相關法規 張貼者:教務主任

張貼日期: 2025-07-16 18:22:48 點閱: 763 (另開新視窗)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調府教師 周峰澤
電話:04-7531874
傳真:04-7283264
電子信箱:ax061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二林鎮二林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40265889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請貴校於校務會議時邀請學生代表列席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7月4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45503067號函辦理。
二、 查國民教育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校務會議成員,應包括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並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先予敘明。
三、 次查上開條文立法意旨略以,考量國民中小學生之成熟度及賦予參與校務會議之機會,爰學校應邀請學生列席校務會議,倘學校有學生自治組織者,得優先邀請學生自治組織之代表;惟受邀列席之學生並不計入校務會議之出席人數,且學校已完成邀請學生列席校務會議之程序時,縱使該受邀學生並未列席會議,亦不影響開次校務會議之合法性。
四、 請貴校落實上開規定,於校務會議時應邀請學生代表列席,以維護學生權益。

正本: 本縣各縣立高中、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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