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部要求114學年度學校於第七節安排具活動性質之部定課程,或具活動性、實作性或選修性質之彈性學習課程,恐違背教學正常化精神與嚴重影響學校教學排課,如說明。請查照見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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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 2025-06-03 17: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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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有關貴部要求114學年度學校於第七節安排具活動性質之部定課程,或具活動性、實作性或選修性質之彈性學習課程,恐違背教學正常化精神與嚴重影響學校教學排課,如說明。請查照見復。 |
一、依據貴部於114年5月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501515114號函:有關「114年度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教育補助款考核項目」第十二項之(三)評鑑指標「輔導國中小依課綱適性發展精神開設活動及選修課程」調整評鑑細項及評分一案,要求「所屬公立國中及國小,於全日課程之最後一節課,開設具活動性質之部定課程,或具活動性、實作性或選修性質之彈性學習課程。」(下稱:全日第七節要求活動課程)並依實施校數比率計分,最高核予2分事項,已嚴重影響學校教學自主排課及違反國民教育法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督導辦法所規定之正常教學。 |
二、各公立中小學校系依貴部所頒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所訂規定,依各校之師資結構、課程節數、學生學習、場地運用等因素進行課綱課程之多元排課,然,貴部要求「全日第七節要求活動課程」勢必干擾教學現場排課之自主與彈性,亦勢必影響學生學習權益。 |
三、另,貴部要求將「具活動性質之部定課程,或具活動性、實作性或選修性質之彈性學習課程」排於全日第七節之安排,亦有違貴部所推動「科科等值(沒有主科、副科之分)」、「落實教學正常化」等核心理念,恐將造成教學課程衝擊。 |
四、雖貴部將此評鑑項目放置於「外加評分」,但多數地方政府基於經費資源爭取與績效考量,勢必將此類指標視為必要完成項目,將干擾學校行政運作造成排課壓力,恐引發罔顧教師課程安排、學生學習等權益,此應非貴部推動此評鑑項目之用意。 |
五、建議本項考核指標之設計應貼近教育現場實況,改以鼓勵彈性課程安排與實施成效以增進學習活動,紓解學習壓力,提升專注力及創造力,並促進身心健康,而不應以「排入固定課表節次」作為唯一衡量依據,回歸尊重學校自主排課、教師教學專業、聚焦學生學習之教育本質。 |
六、建議本項考核指標之設計應貼近教育現場實況,改以鼓勵彈性課程安排與實施成效以增進學習活動,紓解學習壓力,提升專注力及創造力,並促進身心健康,而不應以「排入固定課表節次」作為唯一衡量依據,回歸尊重學校自主排課、教師教學專業、聚焦學生學習之教育本質。 |
副本: |
各縣市教育局處、全國各級學校(2)、本會所屬地方教師會、本會自存、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及所屬地方教師工會、本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以Email寄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