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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國民教育法」第九章,行政院定自114年8月1日施行,請查照。

類別:相關法規 張貼者:教務主任

張貼日期: 2025-06-03 17:49:44 點閱: 360 (另開新視窗)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科員 蕭莉蒨
電話:(04)7531844
電子信箱:top202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二林鎮二林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140216836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國民教育法」第九章,行政院定自114年8月1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依據行政院114年6月3日院臺教字第1141012187B號函、教育部114年5月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501185號函及「國民教育法」第62條規定辦理。

正本: 本縣各縣立高中、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國民教育科、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及課程發展科、本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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