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有關公立中小學短期代理教師及非整學期兼任、代課教師因應天災、法定傳染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停止上班上課之彈性給薪,自114年9月1日生效,詳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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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主任
張貼日期: 2025-11-02 12: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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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函轉有關公立中小學短期代理教師及非整學期兼任、代課教師因應天災、法定傳染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停止上班上課之彈性給薪,自114年9月1日生效,詳如說明,請查照。 |
| 一、 |
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25日臺教授國字第1146002826號函辦理。 |
| 二、 |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 簡稱聘任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 (年功薪)、加給及獎金3種;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 點費支給。次查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以下簡稱 本支給基準)第2點規定略以,代理未滿3個月者,按實際 代理之日數支給;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 基準表(以下簡稱本支給基準表)附則一、(二)規定略 以,非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 |
| 三、 |
復查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因天然災害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時各機關、學校對員工之出勤處理,以停班(課)登記;及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規定略以,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採行管制上課之措施;及學校衛生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略以,為遏止學校傳染病蔓延,各級主管機關得命其停課。是以,因應因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全校或全班停止上課,依現行本支給基準及本支給基準表,均未支給「短期代理教師日薪」及「非整學期兼任、代課教師鐘點費」造成其備課所需時間,無法獲得相對應報酬。 |
| 四、 |
另查現行其他規定,校內旨揭人員以外其他教學人員之待 遇及鐘點費,如遇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疾病或其他不可抗 力因素,於學校突發停止上班上課時仍予支給;又短期代 理、兼任與代課教師係擔任編制內教師排課後所剩餘之課 務、特殊類科課程,或因原教師差假所產生之課務,因突 發停課致未能授課,考量其事前投入之備課時間與心力, 並兼顧與其他教學人員間待遇之衡平性,應予合理之給 付。 |
| 五、 |
綜上,爰有關「短期代理教師」及「非整學期兼任、代課 教師」因應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 突發停止上班上課之彈性給薪如下: |
| (一) |
短期代理教師、兼任及代課教師之待遇,依實際代理之 日數支給日薪或實際授課之節數支給鐘點費。惟遇天然 災害、法定傳染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全校或全班 停止上班上課而無實際授課,學校應依原排定課程發給 日薪、鐘點費。 |
| 1、 |
學校依學期開始前排定課務或因教師差假所遺之課務,依聘任辦法聘任短期代理教師、兼任及代課教師授課,所需經費應已編列,故以原有預算支應。 |
| 2、 |
又部分假別(如事假、部分規定之病假)之代課費用, 依各主管機關規定,係由原請假教師自行負擔。此類 「自付代課費」之請假情事,倘同日遇上因天然災 害、法定傳染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突發停課時,不 宜由原教師負擔;考量是類突發停止上班上課情形屬 少數、非頻繁發生,爰該彈性支給鐘點費,由學校原編列預算支應。 |
| (三) |
本彈性給薪之範圍,不包含學校於學期開始前原已排定之未授課日,如國定假日、學校辦理活動日、補假日等。 |
| 正本: |
本縣各國民小學、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縣立高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