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要點」第6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142602864A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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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 2025-11-02 1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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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劉曉君
電話:04-7531825
電子信箱:jean761008@chc.edu.tw |
| 附件: |
教育部公函、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規定(共3個電子檔) (376470000A_1140428854_ATTACH1.pdf、376470000A_1140428854_ATTACH2.pdf、376470000A_1140428854_ATTACH3.odt) |
| 主旨: |
「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要點」第6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142602864A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
| 一、 |
依據教育部114年10月23日臺教師(三)字第1142602864B號函辦理。 |
| 二、 |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
| 三、 |
檢附教育部函文、發布令影本及行政規則修正規定各1份。 |
| 正本: |
本縣各國民小學、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縣立高中 |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各科(本府教育處國民教育科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