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縣現職教師參加本土語言認證獎勵計畫
上一則公告
下一則公告
一般公告 / 張貼者
教學組長
張貼日期: 2026-01-06 10:58:22
點閱:11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7月8日修正國民中小學 開設本土語文課程應注意事項辦理。 |
| 1、 |
通過當年度及當學年度臺灣台語中高級或高級認證(B2或C1等級),嘉獎一次;通過專業級認證 (C2等級) ,嘉獎兩次。 |
| 2、 |
通過當年度及當學年度客語初級或中級能力認證,嘉獎 一次;通過中高級能力認證,嘉獎兩次。 |
| 3、 |
通過當年度及當學年度原住民族語語言能力認證初級、 中級、中高級者,嘉獎一次;通過原住民族語語言能力 認證高級、優級者,嘉獎兩次。 |
| (二) |
本縣學校團體報名人數30人以上時,依報名人數獎勵學校 承辦人員 : |
| 1、 |
團報人數30人至60人:嘉獎一次1人及獎狀3紙。 |
| 2、 |
團報人數61人至90人:嘉獎一次1人及獎狀5紙。 |
| 3、 |
團報人數91人以上:嘉獎一次2人及獎狀6紙。 |
| (一) |
每學年度起始日(8月1日)至學年度結束日(翌年7月31日)。 |
| (二) |
申請方式為當學年結束後2週內,由學校填妥獎勵清冊,併同教師語言認證通過證書影本寄送至本府承辦人辦理,並將電子檔寄送至承辦人電子信箱備查。 |
| (三) |
學校團報人數敘獎部分於教育部公布名單後另案函知學校 辦理。 |
| 四、 |
檢附彰化縣現職教師參加本土語言認證獎勵計畫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