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6-09 09:15:32 點閱: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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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6條規定,各校聘任教學支援老師,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但未達一學期者,得逕由校長聘任之。 二、請各校辦理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作業時,務必依前開規定辦理公開甄選,並完成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及聘任程序,避免程序未盡周延而衍生爭議。 三、檢附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內容: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8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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